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作出批示,广东省政府对此也相当重视,并投入了上千万元进行专项保护和开发。
“尽管我很怀疑这笔钱是否真的完全用到了实处,因为时至今日,这项保护工程还未得到验收,但这却是我所知道的唯一一次国家对野生稻资源的原地保护工程!”卢永根说。
“目前对野生稻的保护在我国尚处于一个没人管的状态。”卢永根说,“政府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管理,缺乏一套统一的、能够协调全国工作的机构和制度,谁来研究?谁来保护?”
参考国外经验,卢永根介绍说,美国农业部有专门的机构负责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对开发进行协调管理,各州也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这点很值得我们借鉴。
原地保护、异地保护须并重
作为国内外知名的水稻专家,卢永根一直在为野生稻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奔走呼吁。
“应该说,在对野生稻的保护上,我国的异地保护工作开展得还是比较早的,但原地保护却一直没有开展起来。”卢永根说。
原地保护是指在原地对被保护的生态系统或物种建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异地保护是指把保护对象从原地迁出,在异地进行专门保护。
在1978年到1982年的野生稻普查中,我国先后在广东农科院水稻所以及广西农科院水稻所建立了两个野生稻圃,进行专门的野生稻异地保护,但在大部分的野生稻原产地,由于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大量的野生稻资源正在急速消失。
在比较两种保护方式的优劣时,卢永根指出,异地保护固然有着野生物种资源集中、便于观察研究、有人工保证从而不易造成资源丢失等优点,但野生物种资源在人为环境下是“静止”的,不能与原有环境发生互作,也不能继续进化;而野生物种的原地保护却克服了这样的缺点和不足。在自然保护区中,野生物种资源依然处于原始的自然环境中,能够做到继续进化、动态保存,这对研究无疑是相当有利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野生稻在我国南方地区的分布很广泛,保护起来有相当的困难。”卢永根说,“要全部进行原地保护、建立保护区,既不可能,也没有这个必要。在每个省的一些重点地方进行保护就可以了。”
卢永根指出,野生稻的原地保护必须与当地的经济开发相适应,做到合理保护、可持续利用。
“野生稻的保护不可避免地要和城市发展产生一些矛盾,这时便不得不考虑可持续利用,我们不可能停止城市化的进程,所以有些地区野生稻的消失也是没办法的事情,但我们需要保证的是具有代表性的野生稻资源必须得到保护。除此之外,还要建立一个拥有稳定经费和人员的机构,将野生稻的保护和利用长期坚持下去。”卢永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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