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填应使用所定分量之肥料混合土,四周土壤应分次埋下,同时灌水充分夯实,夯实时应注意避免伤及根系及护根土球,然后表面再置一层松土,以利吸收水分空气。
9.支柱规格标准
(1)支柱宜于定植时同时设立,植妥后再加打桩,以期固定。
(2)坡地栽植,应注意雨水排除方向,以避免冲失根部土壤。
(3)杉木桩长至少应2m,水平撑材长应60Cm以上,末径应在5Cm以上,并应剥皮清洁后刷桐油防腐。
(4) 粗头削尖打入土中,以期牢固,打入土中深度应在50Cm以上,并应在挖掘30Cm后以木槌槌入。
(5) 支柱应为新品,有腐蛀折痕弯曲及过分裂劈者不得使用。
(6) 支柱与水平撑材间应用铁钉固定,后用铁丝捆牢。
(7) 支柱贴树干部位加衬垫后用细麻绳或细棕绳紧固并打结,以免动摇。
10.后期管理、保护、抚育标准
(1) 树木花草保养保护期,自全部种植工程完工检验合格起算12个月。而补植部分自复检合格日起算12个月。
(2) 管理:统包商应负责保护保养管理一切工作。包括平时浇水,排水、预防人畜危害、风害、病虫害防治、修剪中耕除草等,浇水之次数视树种及天气而定,除非天雨,否则应在栽植后一星期内天天浇水一次,第二星期约二天一次,第三星期约每星期一~二次,最重要者为视土壤湿度而定。追肥须在栽植成活后60天方可施行,化学肥料则须在栽植成活三个月后方可施用,承包商并应按植物之习性决定肥料之种类及用量。如发现树木动摇或倾斜时,随时扶正踏实,重新固定支柱,捆扎用麻绳松脱时应随时重新捆紧,腐烂部分则应更新。
(3) 定期查验;树木每月、草花每旬查验一次,并应作查验记录。
(4) 统包商应在种植工程完工估验后半年内按原设计植物及其所定规格负无偿补植换植责任。
(5) 完工检验时发现不符规定者,应立即换植。查验时发现稍端枯萎,有严重病虫害、折害等无复原希望者应立即换掉,发现枯死、半枯无养活希望者,应立即补植。草本
花卉因带土或管理不良呈半枯萎状态影响开花时必须按照业主/顾问机构指示随时换植。
11其它
在图面及施工说明书或细则上未指定之工作,但在一般园艺技术上必需要做之工作,则应随时听从业主/顾问机构指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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