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国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有国家和地方之分吗? 答:有国家和地方之分。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具体部门见右表。 问:申请林木品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申请人可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的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的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问:申请林木品种有哪些具体流程? 答:具体流程见下表: 注:(1)对选育者不清楚,但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直接申请。 (2)对选育者不申请的林木品种,申报者可以根据与选育者签订的协议,提出申请。 (3)申请者为外国人的,应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出具委托书。 问:申请者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者应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规定格式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选育报告,内容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和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做出详细说明)。 三、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图谱。 四、其他材料1.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2.通过省级审定拟申请国家级审定的,应附有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证书复印件。 3.转基因品种的附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 4.经济林品种需附品质鉴定材料复印件;特用品种需附材质鉴定材料复印件。 5.优良种源必须明确其采种地点、面积。 6.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的代理委托书。 注:申请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3月1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 问:一旦申请林木良种获得成功,申请者能获得哪些实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没有通过国家或地方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林木品种,不能作为良种在各类广告或媒体上进行宣传,同时不能作为良种进行大面积推广。 而通过国家或地方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可以在审定的适栽范围内作为良种进行宣传和大面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章第十六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