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而植物新品种权能否质押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维权者的烦恼取证难执行难
据了解,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行政保护,即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品种权进行保护。二是司法保护,即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作为主要承担宏观指导农业生产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务繁忙,对具体案件难以投入太多力量;若走诉讼途径,也会面临取证难、耗时长的问题。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在研讨会上就指出了公司在品种权保护中遭遇的尴尬。作为一家拥有33项植物新品种权的上市公司,遭遇侵权时同样面临着取证方面的困难。据介绍,良种的生产和销售有着很强的季节性,不容易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现,及时查处侵权案件困难很大,取证人员有时甚至有生命危险。此外,除了北京市有合法的维权鉴定机构(玉米),其他大多数省份的法院尚未指定合法的鉴定机构。
袁向阳告诉记者,尽管代理的花卉品种频遭侵权,但他提起的诉讼并不多。近几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绝大多数种子公司效益不好,部分职工纷纷自找门路,挂靠原单位或自立门户自行生产和销售种子。一些单位既无资金、又无场地设备,没有自己的品种,只有靠侵权生产市场畅销的被保护品种来生存。待品种权人发现被侵权后,往往已将种子卖完,人去楼空,一走了之。权利人往往赢了官司却难以执行,处于无奈境地。
为了防止被侵权,袁向阳有意识地挑选国内诚信度高、认同品种权保护观念的企业合作。这些合作企业虽然要支付高额品种权使用费,但能得到良好的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并且能毫无法律障碍地在国内销售或出口海外,利润可观。
首个规划出台保护名录大幅扩充
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10月,向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共计4033件,已经获得授权的1013件。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上升较快。
在200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公布之前,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所依据的只有1997年的保护条例和2001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前者规定比较原则,后者仅规定了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中止等程序性问题。相比之下,若干规定就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技术鉴定机构的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实质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无疑有助于法院及时、正确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在3月20日的“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研讨会”上,农业部科教司司长张凤桐透露,为促进我国农业育种创新和新品种推广,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部已正式颁布了《“十一五”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这是我国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首个规划。规划指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力争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从现有的62个植物种属扩大到100个以上。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刘平在研讨会上介绍了下一步品种权保护事业发展的思路。刘平指出,1997年颁布的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与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应着手修改完善保护条例并启动上升为法律的前期程序。同时还要完善相关具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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