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也按约提供了相应货物。其后蓝月亮多次提出种球质量有问题,要求菲尔蒙赔偿部分购买价款,经菲尔蒙方工作人员到蓝月亮种植地多次查看,确认有部分植株生长异常,但种球质量不存在问题,生长异常是由于种植过程中对光照、温度、湿度等控制不当造成的。由于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蓝月亮多次组织部分农户到公司住所地闹事,严重影响了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工作秩序。菲尔蒙公司已完全履行《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提供的种球为合格产品,并经中国进出口检疫机关审验,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郭敏还称,去年10月16日,蓝月亮以2.8元/个的价格向菲尔蒙购买了16/18的威力克种球5400个,付款后当天提货完毕,其后从未向菲尔蒙提出过任何有关该批种球质量的异议,公司也未察看过该批种球的种植情况,同样认为该批种球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至于去年10月30日同蓝月亮签定《协议》,菲尔蒙以1.8元/个的价格向蓝月亮出售16/18的星球战士种球105000个,协议中明确约定此批货物属于处理货物,公司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菲尔蒙认为《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意思表示一致而自愿订立的,蓝月亮愿意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处理货物,自然也要承担货物质量有瑕疵的风险,要求菲尔蒙赔偿其购买价款、种植费用的利润损失没有任何依据。据此,郭敏认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菲尔蒙已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对存在质量瑕疵的货物也已在合同订立前充分告之蓝月亮,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蓝月亮要求赔偿的种球价款、种植费用、利润损失乃至其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充分证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对方是在耍赖
针对菲尔蒙方面的答辩,蓝海儒的代理律师杨永明作了针锋相对的反驳。杨永明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辩护意见:被告菲尔蒙是一家在荷兰国登记注册的一家公司法人,在我国云南申请设立的办事处业务范围只是投资及一般贸易的咨询、联络。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其直接以外国公司的名义同蓝月亮签定买卖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公司在昆明的办事处并不具备在中国境内签定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所涉及的两个合同均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以进口百合种球供货合同为主,但涉及的合同都违反了我国海关法对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菲尔蒙方面销售给蓝月亮的进口百合种球索尔邦、星球战士、威力克均属于我国种子法禁止销售的劣种子;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关于"昆明呈贡斗南花农蓝海儒租用隆格
兰花卉公司种植基地内种植的百合切花生长情况"调查报告》通过对种植的百合种球植株生长情况进行调查、观察到种球的异常情况,确认百合星球,芽体变黑、芽体组织坏死,但种球外观看根部良好,鳞片良好,并确认为种球质量问题。
杨永明当庭大量的证据,并安排了证人出庭证实菲尔蒙方面的种球从一开始进口就存在有质量问题,并指出菲尔蒙方面是在为推脱自己的责任作辩解,甚至是一种耍赖行为,最终提请法庭支持己方的诉请。
由于当事双方都不赞成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法庭宣布将由本案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本案是否继续延期审理或者则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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