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没有罚款权
案件回放
银川市民霍女士领孩子在所居住小区里玩耍时,小区里花架上摆放着的一盆花被孩子损坏。霍女士第二天就到
花卉市场上买了一盆同样的花摆放到花架上。但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还是坚持要对霍女士罚款,并声称这是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事前“损坏花木,罚款300元”警示牌也明确进行了告知。
霍女士对此提出质疑:她已经进行了赔偿,还有必须罚款吗?物业公司的罚款规定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嘉禾律师事务所宋承远律师:霍女士对孩子损坏的花盆主动进行了赔偿,是值得肯定的。物业公司仍然坚持对其罚款的做法是不对的,事实上,物业公司也没有处罚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罚款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只能由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构行使。有关部门向当事人收取罚金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必须交付当事人具有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凭据,并注明当事人违法依据、时间、数额、地点以及罚款单位名称。当事人还有申辩权与诉讼权,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物业公司,是没有处罚权的。
在这里,我们建议物业管理公司是不是可以把“损坏花木,罚款300元”的规定,改为“损坏花木,按价赔偿”,这也便于小区物业的长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