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历来被人们视为“活文物”、“绿化石”,这些稀有树木尽管珍贵异常但多年来在保护管理中却或多或少存在着缺失。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为我市大量存在的古树名木撑起了“
法律保护伞”。
新规定明确,主城区以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主管,主城区以外的由林业部门负责管理,我市在新规定中将古树名木重新划分为三大类: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各种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古树名木日常养护实行养护责任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园林、风景名胜区、林场、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航道、河道部门养护等。
今后,海口因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都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也必须在审查时就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或举行听证会。古树名木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均要由具有相应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严禁非法转让古树名木。
养护单位造成树木损伤较轻的每株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严重损伤的每株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实注销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申报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每株最高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乱砍乱伐名目登记的古树每株最高将可被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