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未及时前来处理苗木的情况下,作为承运人的被上诉人,应当根据这一具体情况,按照货物的性质,或进一步采取合理的养护措施,或将苗木及时变现、提存等,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被上诉人未能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对苗木作出适当的处置,最终导致上诉人所托运的苗木绝大部分死亡,剩余部分已无价值,对此,二被上诉人应承担履行附随义务不当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导致了损失的产生和损失的扩大。作为托运人,上诉人在超载事实发生后、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过于消极是导致苗木几乎全部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承运人,二被上诉人是有多年运输经验的专业人员,其在货物交接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在货物交接完毕、上诉人离开后才发现货物超载,致使双方磋商困难,未能及时调整合同。二被上诉人未能善尽保管义务及根据货物性质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也是导致苗木几乎全部毁损的原因。因此,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损失的数额,二审法院认为,应以委托运输的苗木总价确定为54278元。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2万元的差旅费损失,二被上诉人所应承担的保管不当的责任应以实际造成的苗木损失确定,与上诉人为此支出的差旅费用没有必然联系,不予支持。二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的苗木损失数额,根据损失情况及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衡平当事人之间利益,酌定为2万元为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10月下旬,宿迁中院终审判决:维持沭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张高、徐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瑞森公司运费1万元的判决;增判张高、徐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瑞森公司赔偿款2万元;驳回瑞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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