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经历了林业“三定”、股份合作经营、延长山林承包期3个阶段,调动了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林业发展和山区经济的繁荣。
林业“三定”明确权属,稳定农心
1981年,浙江省全面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到1983年8月,全省林业“三定”工作基本结束,确定山林权面积578.7万公顷,其中集体所有550.4万公顷,占95%。72%的集体山林到户经营,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林业双层经营体制。
林业“三定”,明淅了山林权属,实现了山定界,林定权,人定心,调动了千家万户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省有300多万农户分到了自留山和植树地段,加上责任山,有2/3的集体山林到户经营,形成了以家庭为主的林业经营体制。林业联户承包制的推行,培育和涌现了新的合作组织及专业户,广大农民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林种、树种结构更趋合理,造林质量进一步提高,新兴产业不断出现,林业结构调整也推动了林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三定”还强化了人们依法治林意识。
股份合作“三权”分离,促农增收
浙江林业“三定”以均包到户为主,出现了“一主多山,一山多主”的现象,乱砍滥伐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浙江在全省推行林业股份合作制。
林业股份合作制是在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原则下,实行山林折股、收益按股分配,推广“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经验,促进林业的规模集约经营。其总的原则是: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离。
此后,浙江省通过山地流转,出现了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经营、拍卖、合作经营、反租倒包、有偿转让、外商外资经营8种林业经营形式,既搞活了山地流转机制,多渠道筹集了林业资金,又促进了效益林业发展。同时,盘活了森林资源资产,促进了森林资源、劳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了林业规模经营,加快了效益林业发展。
延长山林承包期,惠农多策
近年来,全省各地的山林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或陆续到期,破坏森林资源现象时有发生,农民要求稳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今年初,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全面完成山林延包工作,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在具体操作中坚持长期稳定、“三权”分离、依法经营、因地制宜4条原则。
浙江省明确提出,对已划定的自留山保持长期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承包期再延长50年。对未满法定承包期的责任山,原则上一并延长承包期至2055年12月31日。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可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发包。
新一轮的山林延包,在坚持山林承包权长期稳定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各种社会主体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协商、拍卖等形式参与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全省还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承包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