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面化而不重实效的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义务栽植的林木、花草权属更加明确 尽责形式将更加灵活 “报虚假数字、追求大场面、轻视林木管护”的假、大、空义务植树现象将受到法律制裁;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都将属于义务植树的范畴。日前,《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案通过后,我省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花草权属将更加明确,形式将更加灵活,管护机制将更加合理。
《条例(修订草案)》将使义务栽植的林木、花草的权属更加明确。“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介绍,这样规定,有利于义务植树林木的管护和林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义务栽植树木的成活率。
多年来义务植树方式单一,是制约我省公民不能充分尽责的重要原因之一。《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无论是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还是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其他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等都将属于义务植树的范畴。这样我省义务植树内涵将进一步丰富,尽责形式将更贴近现实,更加多样化、科学化、人性化。
义务植树不能再应付了事了。《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人员,如果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绿化费没有用于义务植树活动,提供的苗木不合格造成损失,在上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严重失实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使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条例(修订草案)》还要求义务植树应按照造林规定程序栽植,由权属所有者或者承担单位管护栽植的树木花草,实行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