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不富,中国不富”。减轻农民税费负担,也就是增加农民收入。2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有一项规定十分引人注目,就是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这标志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意见》共22条,分九部分,约9000字。在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部分,确定了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今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税率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己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所谓农业特产税,是国务院在1983年,为调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之间的收益水平,避免占用更多耕地,鼓励粮食生产而对农、林、水特产征收的税种。当时叫农林特产税,1994年税制改革中,改为农业特产税。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连续出现丰年有余,甚至出现了谷贱伤农的情况,农业特产税显然已成为农民致富的羁绊。因此,取消农业特产税是应了广大农民的需要。
数字显示,1994年,全国农业特产税收入为64亿元,1999年达到近140亿元,此后逐年减少,2002年降至98亿元。目前农业特产税总额还不足我国财政总收入的1%,一些地方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条件已经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