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育种者权益向侵权行为宣战
记者寇亚琴报道 3月27日,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其目的是以实现海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对盗版侵权行为从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给予“全程监控”和“精准打击”。这标志着我国长期实行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轨并行”的两套体制更加完善有效,在今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将会有更大的行动。
提到知识产权,人们首先会想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植物新品种保护同样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植物新品种的研发一般要花费10年至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繁育的盗版品种最快只要半年时间。当自己辛勤培育的新品种还没有获得应有的回报就被别人盗版繁殖时,其损失的不仅仅是育种人的经济效益,更大的是对育种人名誉和积极性的严重损伤,是对育种者权益的无视和践踏。”历经20年多年苦心研究,先后培育出8个玉兰新品种且几乎全部被盗版扩繁的玉兰专家王飞罡,对侵权盗版行为深恶痛绝。
与王飞罡有着同样遭遇的育种者在我国
花卉界并不少见,而那些崇尚“拿来主义”,对知识产权内容一无所知的非法繁育者在我国也是相当普遍。对此,业内专家深感忧虑,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花卉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近年来,随着国际花卉交流日益频繁,打击盗版,维护育种者合法权益的呼声,在我国花卉界日益高涨,也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敏感问题。一批曾经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成为盗版繁殖生产者,如今也纷纷举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旗。提起这一转变,昆明
满天星公司总经理杨智华深有感触。1999年,她的公司从荷兰引进了优质康乃馨种苗,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知识,多繁殖了几倍的数量在当地花农中出售,生意格外兴隆。后来,荷兰公司为了保护该国育种人的权益,大幅提高了向中国出口种苗的数量,杨智华的种苗生意迅速萎缩,这时她才意识到,原来自己是在“盗版”生产。如今,杨智华已经与韩国等国公司建立了正规的种苗合作关系,规范的种苗经营使公司拿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外订单。
“我国从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成员国以来,时间还不长,国民无论从意识还是
法律体系都处于启蒙和起步阶段,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维权的脚步却始终没有放慢。”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剑介绍,我国从加入UPOV公约至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先后出台了《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种子法》、《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处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正逐渐走上依法维权的轨道。
国家林业局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周建仁处长说:“目前,从逐年上升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数量上不难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环境正在逐步得到改善。2005年,国外育种者来我国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数量大幅增加,比1999年至2004年申请数量的总和增加了一倍多。从今年年初到现在,仅在国家林业局新品种保护办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就达35个,其中国外申请保护的品种数量达到了19个。”周建仁认为,这一变化意味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将面临更大的挑战。为了加强执法力度,今年国家林业局将出台《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应文件,并加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同时,还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使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报道详见本期5、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