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接连不断地听到这样的消息,有的企业正当发展红火之时,由于保密不当,泄露商机,致使企业元气大伤。在今天的信息社会里,企业的商业信息就是直接的财富。那么,企业应如何防范才能保住自己的商业秘密呢?请看———
记者采访了几家企业,他们是这样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的。
著名的IBM公司,一进公司大门,就出现了“谨言慎行”的标语。在新员工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公司的技术秘密等。除了和员工签订合同,IBM公司的保密意识已经渗透到很细微的环节上,比如打印出来的文件立即拿走,不许长时间留在打印机上;桌面上要保持整洁,不许把文件留在桌面上。
还有不少国外的企业也是如此。在职工一入厂时就开始向他们灌输保密观念,并针对不同部门,定期召开讨论会,确定哪些项目新开发的,哪些项目是需要重点保护的,应该纳入商业秘密,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哪些最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厂参观、询问或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有些企业还发函给职工跳槽的公司,给以礼貌性的警告,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媒体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这对我们的企业而言是值得借鉴的。
不少企业都强调,企业的任何行为最终都是依靠人来完成,如果总是对员工持一种怀疑的态度永远是防不胜防,重要的是加强对员工的基本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自律性。像不外泄用户信息等都是作为销售人员基本职业道德,对员工要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像著名的企业爱立信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员工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说明,而并没有设置任何惩罚措施。因为管理者首先信任他的员工会完全遵守公司的规定,而不是先考虑采取怎样的惩罚措施才能保证员工不会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员工的优良素质,给他们创造一个公平、有向心力的工作环境。
像台湾农友集团,每当年终评奖时,并不单纯凭销售人员的销售额作为评判他们业绩的标准。因为他们认为各地的消费水平不同,销售额并不能体现出销售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能力。这就给销售人员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每个人都可以尽情施展自己的才华,从不互相拆台,他们愿意都为公司尽己所能,如果每个员工都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把工作当作自己的事业,他们又怎么可能去拆自己的台呢?
签订保密合同则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做法,在国际上在商业秘密授权时考虑在商业秘密授权的情况下,授权人不仅应获得被授权人保密,并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书面承诺,更应要求被授权人的各个受雇人签订保密合同,并事先议定商业秘密违约外泄,被授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这种情况在中国的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也是较为普遍的。
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合同中标明范围,如果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而要求员工签订的保密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再有,保密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通常是对技术人员(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经营管理人员、市场计划、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等。
同时在签订保密合同时也应注意,作为一种契约,合同应体现自愿、公平、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尤其对员工创造并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单纯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应双方协商,确定归属。
据广东响水县保密局江晓东介绍,一份好的保密合同至少应该考虑到以下十二个方面的内容: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2.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3.员工任职期的界定;4.员工在竞争企业任职、兼职活动的限制;5.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6.员工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7.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8.员工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9.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竞争性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10.保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11.违约责任;12.发生纠纷后诉讼地的选择。
目前国家已经注意到了商业秘密的问题,正在起草《商业秘密保护法》,到时候企业将可以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与员工签订合同,行为上也更加有法可依。
无论采取怎样的手段,企业最先要形成一个保密意识,虽然不是说要“草木皆兵”,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也是不能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