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封读者来信:
因工作需要,我经常要到全国各地采购苗木。前不久我在湖北遇到件事情,至今都没有明白。
我从安徽合肥送一车红叶李到四川广安,途经湖北省丹江口市楚关垭木材检查站,司机主动出示了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可检查站的人说要四证一签,你们还差两证一签,即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和苗木标签,所以要罚款5000元或没收苗木。当时我们就傻了眼。我问木材站的人,我们是出来采购苗木的,别人的证怎么能让我们带走?检查站的人说复印件也行,我说我把复印件给你们传真过来,他说不行,并说每棵树上要贴标签,我也不知道标签是什么格式。他说这是《种子法》中规定的。
那个时候我很气愤,打电话找了当地林业局的人,但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最后,我只能给检查站的人说好话,从下午1点一直耗到夜里12点多钟,他们才说罚3000元,但我们把所有的钱都掏出来才2800元,还要留点钱做过路费,他们看实在没办法了就罚了2500元,但只给开2000元的票,那500元不知他们怎么处理了。
在湖南采购杜鹃的时候我又遇到了类似的事情,在湖南与湖北的交界处澧县的木材检查站,他们又提出了一个新问题,说还要什么苗木移栽证,当时我们说杜鹃这样的小苗没听说办移栽证,他们说这是林业局的规定。吸取了上次的教训,我们只能给那些人说好话,最后罚款400元了事。
看完信后,记者就读者遇到的问题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种苗执法处的周处长。据周处长介绍,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需要有许可证,即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要持证生产经营;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林木种子要附有标签。国家林业局根据《种子法》规定,专门制定出台了《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对标签标注的内容、制作和使用管理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标签的格式、式样、材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刚才读者提到的问题为例,除了苗木应附有标签外,作为苗木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应该携带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副本;而生产许可证是对生产企业而言的,就不需要再检查有无生产许可证了。另外跨省区运输种苗时需要有植物检疫证,但没有听说过苗木移栽证。
那么处罚的额度该如何判定,执行机关的处罚是否公正合理呢?周处长说,在《种子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违反《种子法》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罚。作为种苗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其行为受《种子法》及相关的法律约束。
周处长还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为了宣传这一法规,国家林业局和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发放了100多万份《种子法》单行本,各地也通过媒体宣传、举办培训班等方法宣传《种子法》的内容。但《种子法》实施仅有两年的时间,人们对这部法律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还不够,而且它的专业性很强,广大农民接受起来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加强《种子法》宣传任务还相当繁重。为此,国家林业局正在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
最后周处长强调,当前,规范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任重道远,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与相关部门联合,加强监督管理。对此,国家林业局已于近日发出公告,要求凡是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申请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本报记者何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