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00 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林木种子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规定,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各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国家林业局决定,2003年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年”,全面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本年度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凡是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申请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特此公告!国家林业局(公章)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种子法》节选
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第七十一条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苗木产业的无证经营即将成为历史,广大苗木生产经营者应该迅速调整观念,依法办事。因为我们处在一个法制社会,只有法律说了算。同时我们也希望各地方管理机构尽快把各地的配套法规大力宣传推广出去,并且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真正保障苗木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