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读者询问,如何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去购种,如果出现了问题又怎样依照《种子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笔者就此问题访问了有关专家。
专家认为,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对种子都有立法;中国加入WTO,中国的种子产业应该与国际接轨。从国内实际情况看,过去的《种子管理条例》已不适应种子产业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一是处罚力度不大,执法主体不明,不便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二是政企不分;三是新品种保护等内容需要法律确认或上升到法的地位。而《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依法保护广大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种子法》的实施,农民购买种子的渠道发生了变化。购买种子可以到以下几种地方:一是农业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审批发放的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单位。二是县级以上农业局审批发放的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单位。以上两种经营单位都应有审批机关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三是没有经营许可证,但属于下列几种情况,也可以经营农作物种子,即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的;受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根据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专家劝告农民朋友不要购买散装种子。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除了按规定不能包装的如块茎等外,今后种子不包装就不称为商品种子。包装袋应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从国外进口的种子还要有中文说明。购买每一批种子,都要和经营单位共同封存种子样品,并要开具发票,以便出现种子质量纠纷后有据可查。
凡购买了假、劣种子的,应由种子经营者先行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再由经营者向其他责任追赔。赔偿额为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总和。赔偿途径可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起诉四种办法解决。
《种子法》对生产和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即要赔偿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次,要承担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要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生产和经营假、劣种子罪等刑事责任。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在种子管理体制上,各种子管理和种子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在人、财、物上彻底分开。在执法管理权限上,没有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委托种子管理站执法,按照辖区管理原则独立地担负起执法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