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种权保护在南美洲的花卉行业一直是一项重要的议题。多年以前,像哥伦比亚、厄瓜多尔这样的国家,甚至从法律上,就不承认新品种权需要保护。事实上,在这些安第斯条约(Andeans Pact)的缔约国中,按照该条约的有关规定,收取新品种权使用费是被禁止的。其原因在于,在当年签署该条约时,人们普遍认为,如果允许收取新品种权使用费,将使粮食的价格进一步提高,从而影响人们的基本生活。那时,花卉产业在这个地区还没有目前这样的繁盛。
在南美洲,使植物新品种受到法律保护,一直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至今,在几个南美国家中,新品种是否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为了让安第斯条约的缔约国能够从法律上为新品种权提供保护,首先需要废除喀他基那贸易协定牗 Cartagena Agreem ent牘中的部分条款,尤其是其中关于不得向植物及其产品收取新品种权使用费的内容。哥伦比亚首先在这方面采取了行动,仅用了几年时间,哥伦比亚就制定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并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哥伦比亚的立法行动,后来又成了厄瓜多尔进行同样活动的基础。
但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多年以来,在南美诸国,种植者和育种者一直靠着君子协定来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总体来讲,这种君子协定的执行情况还是不错的。但是,随着新品种的不断出现,以及有越来越多的种植者参与到花卉生产行业,就需要有正式的法律来规范其中的行为了。当然,制定法律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比如,对某些植物而言,新品种权的保护具有有效期(一般为15年);而对另外一些植物,其新品种权的保护有效期可能又是另外一种情况。此外,为了让一些特定的品种受到保护,就必须设立国家级的机构负责这些品种的登记工作。设立这种机构,又需要进行人员培训。申请登记的品种,一旦被认为是新品种,就可以受到保护,而保护的起始时间则从该品种在其原产国第一次申请保护算起。
立法看起来很简单,但是也常常会有很多麻烦。比如在厄瓜多尔,当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被批准,相关的规章开始实施后。虽然厄瓜多尔花卉出口商协会为了保证所有的花卉种植者能够进行公平竞争,进行了不懈努力,但是育种者提出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苛刻了。他们与种植者签订的种植和交易合同中又单方面地附加了若干强制性条款,如对该品种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以及对种植者在其他方面的合法权利的不认可等。
厄瓜多尔花卉出口商协会的律师表示,严格地说,这些育种商在申请新品种登记时,并没有对该品种的新颖性提交过报告。因而这些品种可以在厄瓜多尔享受从登记被批准时开始的20年保护期,而没有减去从其第一次在原产国申请保护时开始计算的,已经过去的保护期。同时,受权证书的颁发也没有按照知识产权公报(Intellectual Property Gazette)所要求程序去做。
对于新品种保护法规地执行,育种者也有怨言,他们说,在很多情况下,种植者并没有遵照法律行事。他们常常在没有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和繁殖专利品种。
虽然,目前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是毋庸置疑,在过去几十年中,人们对新品种权的认识和理解已经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大多数种植者已经开始使用合法繁殖的植株了。进行花卉贸易的出口商已经明白了培育花卉新品种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他们也明白,他们需要新品种来更新他们的向客户提供的商品。目前,新品种保护机构与这些出口商的合作已经十分顺利,尤其是在哥伦比亚和厄瓜多尔。
哥伦比亚和厄瓜多尔对新品种权的保护,应该可以作为其他想发展花卉产业南美国家的范例。这些国家应该认识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是发展花卉产业的基本要求。比如巴西,他们一直希望将其生产的月季切花销往欧洲,目前,该国正在就建立本国的新品种保护法律而进行准备。原作Matra Piza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