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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林业局2005年8月10日对该林场毁林挖沙情况的调查报告说:从林场第一次承包后期,由于政策导向和经济过热等现象等影响,在林场发生了一系列毁林挖沙事件,部分土地被用来开办沙场及经营性建筑。
在提到沙场现状时,该调查报告还显示:2005年7月25日至7月28日,登封市林业局派工程师郭庚仁、李宗岳,在承包人孙森、原林场场长张占清及登封市林业派出所的配合下,利用最先进的GPS卫星定位技术,对林场实地进行了勘测,结论为,现存沙坑面积361.4亩,非法建筑物占地面积208亩,两项相加近600亩。
这些好端端的林子有人就忍心下手? “他们都是先在树上泼油点燃,过一段时间再开挖。”当地村民告诉记者。当地村民还拿出当时找电视台录下的林子被烧画面,看后令人心痛。
4月6日记者来到登封市林业局采访,一名负责人说,林场毁林挖沙事件在登封影响很大,为此,国家林业局、郑州市林业局和登封市政府都作了批示,在当时的调查报告上都有显示。
“原本上千亩林地变为一个个沙坑是现实,既然作过处罚,为何还是难以保护林场?”
对于记者的提问,这名负责人也没有作出过多解释。
事实上,登封市当地对毁林挖沙的行为并不是视而不见。2001年8月24日,登封市第四十一次办公会议决定:“建设、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彻底制止毁林挖沙行为。”
在登封市林业局这份调查报告中,还提及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情况,显示从2000年到2005年4月,共有5次对毁林挖沙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当事人也受到了1万多元和14.64万元不等的处罚以及没收采沙设备等。
“这些处罚没有起到保护林地的作用,其职能部门的行为让人生疑。”一知情人说。
问责:谁该为失去的林场埋单?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任成宇对此发表了看法。他说,解决村民损失问题、确定侵权行为人的前提是,首先要确定对集体财产具有处分权的权利主体是谁?处分权是物权的核心权利,如果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了无权处分的财产,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
法律规定,包括土地、林地在内的集体财产所有权,分为乡镇集体所有和村组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乡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村组无权予以处分;村组所有的财产,乡镇集体组织无权予以处分。
根据记者报道的情况和法院的确认可知,被毁林地的所有权归属村组,那么乡镇政府显然是无权将林地对外发包、处分,其构成了对村组集体的侵权。作为承包林地的承包人,在承包前,应当取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在未取得同意的前提下,毁坏林地、采沙,显然也构成对村组的侵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乡镇政府因机构改革已经被登封市政府取消变更为办事处,而办事处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因此,侵权责任应由登封市政府承担。
那么,登封市相关职能部门有无责任?
承包人砍伐林木的行为,如果事前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批准,就涉嫌盗伐林木的犯罪;承包人砍伐林木后取沙,应当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事前批准,没有事前批准,是一种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任成宇还说,林业部门多次下发处罚通知,却长期不予执行,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承包人破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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