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将从9月15日起至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海口市2005年3月制定出台的《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缴纳绿化费。
这则报道并没多少新闻性,很多省市都出台了相同的规定。所应奇怪者,是为什么这样的做法没有引起舆论的质疑———公民有植树的义务吗?公民有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义务吗?
暂且不论植树是否属于公民的义务,“义务植树绿化费”显然是“以费代植”———你不能完成植树义务,那就缴费吧!这其实就如同“你不能摘下天上的星星给我,那就给我一笔钱吧”一样。因为,对绝大多数城市居民来说,每年人均植树5棵,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义务”。当
法律强加给公民一种根本无法履行的义务并以此为由收费时,法律的恶意已显露无遗。
人人都得植树,不植树者就须缴纳一定金额的钱来代替,如此,植树无疑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公民的基本义务”理应由宪法来规定,我们的宪法何曾规定有“公民有植树的义务”呢?宪法中有一句话倒与“义务植树”有关联:“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显然,“提倡”不会导致“义务”,这里的“义务劳动”中的“义务”更非法律责任意义上的“义务”。“义务”有三个含义,一是没有报酬的,二是道义上的,三是法律责任。“义务植树”的“义务”,其含义无疑应是前两种,乃是“义务劳动”的具体化———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就十分清楚地指“义务植树”为“此项义务劳动”。“全民义务植树”与“全民都有植树的义务”,前者岂可以被颠倒成后者?
近年各地相继出台的“义务植树绿化费”政策,都声称依据的是国务院1982年2月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但《实施办法》的规定很清楚:“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什么都由“公家”负担,当然是那个时代的写照,但也可见,声称“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而向国民强制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分明缺少上位法的支撑。
要之,一个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顾名思义,这样的法律文件具有临时性,时过24年,它是否还适用于如今的制度状况与社会状况,是否需要修订甚至废止,值得有关方面思考;而近年,一些人大代表频频呼吁制定《全民义务植树法》,对植树是否属于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关方面也有澄清的必要。
宪法:“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但难道,“‘提倡’本来不会导致义务,但提倡得多了,也就导致了义务”吗?这确实是一种值得时时警惕与防范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