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26条,对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质量水平。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对林木种子采集、生产、加工的过程进行了规定。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采集林木种子应在采种期内进行,采种期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前公布;对采集的林木种子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应遵守国家标准等。
二是对林木种子包装、分装和标签的种类、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三是对
林木种子贮藏作了具体限定。种子库应当具有与所贮藏林木种子相适应的干燥、净种、检验设备,以及温度、湿度测量和调节仪器设备,并对贮藏期间的档案记录和定期检验作了具体规定。
四是规定了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主题、对象、步骤和处理方式等,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规范抽查程序。
五是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对《种子法》未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我国林木种子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年供应种子2500多万公斤,苗木300多亿株,基本满足了林业建设对林木种子的数量需求。然而,当前在林木种子生产供应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不规范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以及无证生产、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行为时有发生,给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提高带来了不利影响。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加强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