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世界”,对于植物新品种而言,曾有这样一个精辟的比喻。 然而,许多植物新品种大量投入市场后,由于其育种技术容易被他人掌握,使得他人无偿繁育育种人培育的新品种,造成育种人的巨大付出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在知识产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这种使用植物品种权的“免费午餐”该结束了。
9月19日,记者从莱州举行的山东省农作物新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获悉,“十五”期间,山东省申请和授权植物新品种数量分别为329个和68个,接近全国申请和授权品种总数的10%,位居全国第二,其中授权品种转让率达45%。
保护伞
正如工商界有商标权一样,植物也有品种权,它是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一种独占权,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和销售授权品种。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为山东省品种权的申请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开展开启了大门。
山东省农业厅科教处科长王芳告诉记者,山东省申请品种权数量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2005年山东省申请量115件,是2004年63件的1.8倍。“申请量的大幅增长表明,农作物育种单位及育种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王芳介绍,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企业、科研院所成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的主体。仅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申请就有90项,占到全省的37.5%。在植物新品种的授权中,登海种业37项,占到全省授权量的55.2%。
实际上,对申请品种权的育种单位和育种人来说,他们更看重如何通过这把保护伞———品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悉,我国及山东省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处理包括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渠道。
山东省高院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济南市中院知识产权厅刘军生告诉记者,2002年至今,济南市中院共审理了140余件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案数量占全国此类案件总数的1/3,有力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侵权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行政执法体系方面,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据王芳透露,1999年至2005年,山东省农业行政部门共受理侵犯品种权和假冒品种案件91例。2000年省农业厅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成功调解了全国第一例品种权案件。
由于行政和司法的有效结合,使行政部门、育种企业、农户等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越来越高,在育种、申请保护、进一步加大育种投入之间已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打造了山东种业的诚信品牌。
终结“免费午餐”
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即意味着他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了保障。
“以前,选育种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品种的生产权、经营权,品种选育成功后交给国有种子公司开发经营,育成的品种(组合)创造出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但选育单位和个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谈到品种权保护所带来的利好,登海种业董事长李登海深有感触,“现在,这种局面已经改变,产权保护保障了选育者的权益,大大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选育出新品种的周期日益缩短,品种更新换代的速度大大加快。”
一个事实可以明证:实施品种权保护后的1999到2005年,登海种业授权保护的其中五个品种实现纯利润2亿多元,而品种权实施前的1998年,公司全部利润仅为586万元。
王芳说,目前山东省已授权保护的品种,累计推广面积1亿多亩,直接增加社会效益10亿多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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