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农颜某购买“无滴膜”(防雾膜)建大棚发展温室
花卉,没想到“无滴膜”却滴水涟涟,花棚内经常大雾弥漫,造成所种植的非洲菊大幅减产。对此,法院要求经销商和花农共同承担损失。
2005年10月,郯城县花农颜某花1429.40元从临沂市塑料制品经销商杜某处购买无滴膜(又称防雾膜)。颜某用买来的薄膜给花卉非洲菊扣棚后,发现棚内有滴水及大雾现象,致使种植的非洲菊生长受到严重影响。
2006年3月,颜某到工商部门投诉,后在工商部门主持下和杜某、生产厂家代表对此事进行调解,因厂方只同意无偿更换一个棚膜,但对损失不予赔偿而未能达成协议。
2006年6月,颜某诉至法院。经价格事务所鉴定,颜某2005年10月-2006年4月因非洲菊减产造成的经济损失5234元,2006年4月-2006年9月因非洲菊减产造成的经济损失3738.57元,提前更新非洲菊苗应分摊的投资成本1186元,鉴定费1500元。
郯城法院审理认为,颜某因购买其不合格产品而导致的损失杜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颜某对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2006年4月至9月造成的经济损失3738.57元的责任,由于双方均未及时处理,造成损失扩大,双方应平均担责。
近日,郯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销商杜某赔偿颜某无滴膜款、鉴定费、更新非洲菊苗应分担的投资成本4215.40元;一年中前7个月因非洲菊减产造成的损失5234元由杜某单独承担,后4个月的经济损失3738.57元由颜某和杜某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