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开局之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亮点频闪。展望新的一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围绕哪些方面展开,林改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如何推进配套改革,国家还将出台哪些新政策?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汪绚对记者说:“2007年,根据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部署,将全力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试点将全面推开,主体改革基本完成的省份深化配套改革。”
提醒:改革仍在探索前行
林业《决定》颁布后,福建、江西、辽宁、浙江在全国率先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此后全国各地纷纷试点,改革不断引向深入。汪绚说,改革先行省份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林业生产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省发生了重大变化,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指出:“林改意义确实很重大”;温家宝总理和回良玉副总理专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了多次重要指示。通过抓好试点,推广典型,各地形成了基本共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普遍展开。福建、江西基本完成主体改革后,又迈出了深化配套改革的新步伐。
汪绚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各地对林改的认识及进展还有一定差距,面临的问题还不少。
一是集体林权经历了数次变革,尤其是林业“三定”以后20多年来,各地又出台了不同的政策,有些地方将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统一收归集体,由集体统一经营;有的已经将集体山林流转给公司、承包大户,集体林权现状比较复杂。二是林业“三定”时,由于技术条件和配套政策不到位,加上工作粗放,遗留不少问题,如自留山、责任山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地证不符。这次林改明晰产权,要进行四至勘查、山林纠纷调处、制作图表册和建档等工作量很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三是林改涉及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必须予以妥善处理。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适应新形势需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林改对于林业部门也是一场自我革命。四是区域间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发展差异大,使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特别是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自然条件差、生态脆弱、森林生长环境及经济收益较差、公益林比重大,如陕西省、甘肃省集体林中公益林分别高达70%和86.1%。在这些地区应该如何调动农民对林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如何使农民通过林改得到实惠,亟待我们研究探索拿出对策。
汪绚说,我们的基本原则是在实施林改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民主决策,由农民自主选择改革的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益,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权利人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对于林业“三定”以来,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本着兼顾双方利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发展林业的实际,妥善解决。正如回良玉副总理所讲的,林权改革要坚持“农民得实惠”和“生态受保护”两条基本准则,正确处理好集体与农民、管理与放活两大关系,紧紧把握“林权界定”和“农民决策”两个环节,抓好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统一的原则下,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汪绚说,试点示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为核心内容进行主体改革的试点示范。其目的主要是通过试点示范,探索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的林改模式和途径;二是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为主要内容,开展林改的配套改革,加快推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福建、江西等省在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后,勇于创新,不断探索,适时跟进配套改革。福建省于11月7日颁发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提出“稳定一大政策、突出三项改革、完善六个体系”的总体改革思路,即长期稳定林地承包政策作为配套改革的核心;突出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林业经营方式三项改革;完善林业保护服务、科技支撑、林业管理、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等6个体系,建立和完善林业发展长效机制。江西省林业厅抽调105名干部,分成九大片设立55个督查组,由领导包片、督查组包县,对林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对江西省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时间安排、改革内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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