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政府近日颁布实施了《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下列区域将划定城市绿线:现有及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规定》指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公共绿地、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
同时,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此外,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园林绿地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