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及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85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封闭式(装饰性)绿地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