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天津市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新条例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开工前应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等几个方面做出法律规定。
绿地规划向社会公布
新条例规定:天津市规划部门要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也要编制本区县的绿地规划。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对于过去绿化规划审批后又私自改动的做法,新条例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的,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
不缴绿化保证金不能开工
新条例强调,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不缴绿化保证金的单位不能开工。如不按期完成绿化工程,城市绿化部门将用绿化建设保证金代为绿化。
绿地性质不能擅自改变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不能擅自占用城市的绿化用地,不能用绿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必须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树木要具备4个条件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迁移城市树木。如确需迁移,必须先向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迁移。
具备4个条件的建设单位,才有权申请迁移树木:(1)建设项目已获批准;(2)在城市建成区内已落实迁入地点;(3)已落实养护措施;(4)迁移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一旦移树没有成活,应在绿化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未成活数量3倍的树木或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没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要在绿化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迁移数量10倍的树木或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在本单位管界内迁移本单位附属绿地上的树木,应向市绿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采取保证树木成活的必要措施,原有的绿地率不能减少。
为古树名木建立档案
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古树名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天津市园林绿化部门要对全市所有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为每一棵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技术规程。只要列为古树名木系列的树木,一律禁止砍伐。
项目绿地率要保证达标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是指绿地面积占所用地面积的比例,新条例对此规定:1.天津市中环线以内的新建居住区或成片建设区的绿地率,不能低于35%;中环线以外的不能低于40%。其中,公共绿地的面积不能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2.新建宾馆、学校、医院、体育、文化、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能低于35%;工厂、仓储附属绿地绿地率不能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能低于30%。3.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能低于45%。4.苗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能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重点工程迁树也要审批
针对天津市重点工程施工增多的状况,条例规定:市重点工程或者跨区、县的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砍伐树木的,必须经过审批。先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绿化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迁移或砍伐树木。
砍树审批分级管理
新条例明确规定,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00株以上,或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的,须由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1株以上、不足100株,或单株胸径20厘米以上,或占用单位附属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0株以下或占用附属绿地不足100平方米的,由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