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验方法
5.1 测量苗木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1 厘米。测量苗木树高、灌高、分枝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0厘米。
5.2 测量苗木干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测量苗木基径,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 测量乔木树高时不计徒长枝。
5.4 测量灌高时,取每丛3个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 测量冠径和蓬径,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
5.6 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5.7 4.l.3 条内容用感观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苗木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 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6.3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6.4 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6.5 同一批苗木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2%;成批出圃苗木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0.5%。详见表1和表2。
6.6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需进行复检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6.7 涉及出圃苗木进出国境检验时,应事先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履行植物进出境检验手续。
6.8 苗木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见表3。
7 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7.1 标志
7.1.1 苗木应带有标志牌
7.1.2 标志牌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数量、植物检验证号和发苗单位。
7.1.3 标志牌挂设苗木种类或包装件数为单位。
7.2 掘苗
7.2.1 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7.2.2 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3天至5天浇足水。
7.2.3 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他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应带球起掘。
7.2.4 带土球苗木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8倍至10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4/5以上。
7.2.5 裸根苗木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8倍至10倍,尽量保留护心土。
7.2.6 苗木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根系断面达2.0厘米以上应进行药物处理。
7.2.7 裸根苗木掘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7.3 包装
7.3. l 裸根苗木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 带土球(土台)苗木,掘取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壤湿润、土球(土台)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散。
7.4 运输
7.4.1 苗木必须及时运输,在长途运输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木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苗木曝晒、风干、雨淋和机械损伤。
7.4.2 苗木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土球(土台)及包装完好无损。
7.4.3 苗木的体量过大或土球直径超过70厘米以上,应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7.5 假植
7.5. l 苗木运到栽植地应及时进行定植,不能及时定植时,应进行临时性假植。
7.5.2 苗木秋季起苗待翌春后栽植时,应进行越冬性假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