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园林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4.1 草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草坪和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5.4.2 木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园林树木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5.5 竹类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5.1 本标准是以本市引种成功的早园竹、黄槽竹、箬竹等养护管理方法为主,其他品种可参照执行。
5.5.2 间伐修剪
5.5.2.1 竹林的间伐修剪应在晚秋或冬季进行,间伐以保留4、5 年生以下立竹,去除6、7年以上,尤其是10年生以上老竹的原则进行。使竹林立竹年龄组成为1度至2度竹占40%左右,3度至4度竹占45%以上,5度竹占15%左右。
5.5.2.2 应及时清除枯死竹干和枝条,砍除老竹、病竹和倒伏竹。
5.5.2.3 竹林过密应适当间伐或间移,使留竹分布均匀,并及时用土杂肥回填土坑。
5.5.3 施肥
5.5.3.1 竹林应以施有机肥为主,并适量加入含铁的复合肥料,肥料中氮、磷、钾的比例以5∶2∶4为宜。最佳施肥时间为早春3月和8 月至9月。
5.5.3.2 应在竹林计划延伸的位置,深翻土地,并压入青草或填有机质含量高的土杂肥。
5.5.4 浇水
5.5.4.1 应于每年春季出笋前(3月)浇足催笋水,5、6月浇足拔节水。雨季可视降雨情况浇水,秋季(11月、12月上旬)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时可适当喷水。
5.5.5 管理
5.5.5.1 竹林每经过3年至5年,应深翻、断鞭,将4年生以上的老鞭及每年砍伐后的竹蔸挖出。
5.5.5.2 过密竹林应于11月适当钩梢,未钩梢的密竹林,应于降雪后及时抖掉竹梢积雪。
5.5.5.3 竹林应于每年初冬适量培土。
5.5.6 病虫害防治
5.5.6.1 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应以控制红蜘蛛、蚜虫等为主,经常检查,掌握虫情发展规律,及时防治。
5.5.6.2 竹林应加强抚育管理,保留适当密度,使竹林通风透光、生长健壮。
5.5.6.3 应注意因干旱、水湿、冷冻、日灼、风害、缺肥等所致生理性病害的防治。
5.5.6.4 竹林主要病害防治
5.5.6.4.1 竹丛枝病:加强抚育管理,3月至5月清除病枝或病株。
5.5.6.4.2 竹杆锈病:合理砍伐,使林内通风透光,及早砍除病竹。
5.5.6.5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6园林绿地管理要求
5.6.1 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的杂物。
5.6.2 清除垃圾杂物后应注意保洁,集中后的垃圾杂物和器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
5.6.3 应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保持绿地的完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
5.6.4 加强监管,严禁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停放与绿化作业无关的一切车辆;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等。
5.6.5 应保证围栏、护网、绿化供水及观赏、游艺等设施的完整美观,防止绿化用水等被盗用。对损坏的园林设施,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5.7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5.7.1 古树是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
5.7.2 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5.7.2.1 土壤有效孔隙度不得低于10%。
5.7.2.2 土壤容重不得超过1.3 g/cm3。
5.7.2.3 土壤含水量控制在5%至20%之间,以15%至17%为宜。
5.7.2.4 土壤中固相、液相、气相比控制在5∶3∶1 左右。
5.7.2.5 夏季土壤温度控制在15℃至29℃之间。
5.7.2.6 平衡营养,防止土壤中各种矿质元素短缺或过量,土壤含盐量不超过0.1%
5.7.2.7 土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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