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4 应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5.7.5 应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5.7.6 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不小于3m。
5.7.7 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种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
5.7.8 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撒过盐的积雪、人粪尿、垃圾、废料或倒污水等。
5.7.9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
5.7.10 有纪念意义和特殊观赏价值的古树,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采取防腐处理。需修剪的应制定修剪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古树树体上的伤疤或空洞应及时填充修补,防止进水。
5.7.11 古树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
5.7.12 对高大树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以防雷击。
5.7.13 在坡林地环境的古树应有下水和地被植物伴生的自然生态环境。应对坡坎进行加固、防止水土流失。平地古树林地应适时适地栽种豆科地被植物。浇水应一次浇透浇足。暂不使用再生水浇灌古树。
5.7.14 古树复壮要严格采用成功的方法,吸收和运用新的研究成果,及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
5.7.15 古树复壮和移植工程必须是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方可承担。古树移植必须确保成活。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论证,报请北京市园林局审查批准后,并在园林监查部门监督下实施。移后要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及时制定养护方案,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