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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林木种苗“两证”制度 (2)
http://flower.intopet.com 日期:2003-3-29 来源:中国花卉报 作者:张建宁 阅读:

问:谁来审核、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办法》规定,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问:主管部门审核的内容及意见如何反馈?

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办法》规定,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申请换领新证。许可证实行年检、年报制度。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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