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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林木种苗“两证”制度(3)
http://flower.intopet.com 日期:2003-4-8 来源:中国花卉报 作者:张建宁 阅读:

  问: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问: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如何办理申办手续?

  答: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由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核发两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核发两证。

  问:申请费用有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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