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企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植物新品种、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著作权,新品种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等方面。在我国,花卉植物
法律保护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品种,也就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二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间接保护得到的植物品种。对于花卉企业而言,第一条保护途径是比较常见的。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新品种拥有排他的独占权。1997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在我国建立和实施。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第39个成员国。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种类、管辖范围等。
知识产权对于花卉企业很重要,既能保护企业自身独立研发的新品种,又能防止企业去侵害他人的新品种。同时,知识产权又是企业打开迈向国际大门的一把钥匙,通过与国外公司签定品种权许可生产、品种权转让等方式,进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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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植物品种保护费收费标准
在美国,申请一个新品种的保护费为2500美元,通过申请后须交发证费300美元。在英国,谷物类新品种申请费较高,而观赏植物的新品种保护费却较低,一个月季新品种的申请费仅需350英镑。在加拿大,育种者提交申请时需交250美元,植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接收申请后,育种者请求检查时还需付750美元,最后授权时还要再交500美元。
欧盟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做法
由于欧盟各国之间交流频繁,做法基本类似。法国和英国是欧盟中较早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家,这两个国家基本上可以代表欧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在法国,植物育种者将植物新品种提交政府部门审定的目的是为了登记注册,获得品种保护,植物品种登记指的是植物新品种必须先注册获得证书,然后才允许上市销售。一个新品种要想获得注册,必须要通过DUS和VCU两项测试。DUS测试是指对品种特性上的新颖性,生物形状上的相对一致性,遗传上的稳定性进行测定。VCU则是对品种的区域性试验。目前全法国共有12个国家级品种试验站,每年约有2500个品种参加试验,参试的作物种类有100个左右,其中有一半是园艺作物。法国现有注册品种5350个,每年通过注册的新品种为300个左右,占当年申请注册品种的25%。
在英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称为“植物育种者权利”。植物新品种要获得保护,首先必须要得到植物新品种的授权。育种者培育的任何新品种只要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等授权条件,均可得到授权。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马铃薯、藤本植物、果树等为30年,其他植物为25年。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发展的40年中,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为农业、林业和园艺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也促进了世界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重视和建立。据UPOV统计,截止到1991年底,21个成员国有效的保护品种数超过2.5万个,仅荷兰和德国1991年提出的申请数分别达1431个和1118个,批准数分别为855个和576个。在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单中,各国最受保护的植物为作物和花卉。其中,荷兰、日本、法国申请和批准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中,绝大多数为观赏植物,其他国家也大致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