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在得到保护后,是否可以被其他育种师或是机构无偿地作为育种材料,培育出更好的品种?这是美国和欧洲在新品种保护领域一直存在的一大争议。也许,针对每一个新品种的情况,由有关方面一个品种一个品种地决定是否可以将其无偿地开放给其他育种机构,是解决这一争议的折中方案。
美国种子贸易委员会国际委员会(ASTA International Commit tee)主席、美国金色丰收(Golden Harvest)公司的国际业务经理达雷格斯(Jean-Francois Darrigues)认为,美国和欧洲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焦点是,美国的育种者希望保持他们固有的习惯,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不但要包括新品种本身,还要包括有关专利和贸易秘密;而大多数欧洲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则认为只要保护植物新品种本身就可以了。不少欧盟国家认为,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以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是非常麻烦的事情,而且会阻碍对新品种的进一步改善和育种,对产业的发展是不利的。这些欧盟国家认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1991 年文本(UPOV‘91)就是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一套好方法。该文本提出了“实质衍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 ieties)”的概念,用以评估一个品种是否与其原始品种相比具有足够多的不同之处,以便确定其是否是一个值得保护的新品种。但是,进行这样的评估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但不管怎么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1991年文本仍然是目前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最好手段。这个文本不但保护了育种者的创造性劳动,也允许其他育种者利用被保护的品种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开发。在解决是否允许无偿利用被保护品种进行育种这个争议中,如果各国都采纳了1991年文本,并为育种者提供一些其他方面的保护,将是一个不错的全球性折中方案。由于国际法的修改是一项十分耗费时间的工作,因而改变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章程并不是一件指日可待的工作。
美国种子贸易委员会的副主席阿瑟博士(Gary Arthur)表示,在谈论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发明专利保护的本质区别时,渐进性地允许育种者使用被保护品种进行育种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由于欧洲和美国的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着争议,双方有可能就这一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并对各自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进行修改。如果在逐步允许育种者使用被保护品种进行育种的同时,在新品种保护法规中添加更为明确的,可操作性更强的,对实质性衍生品种进行确认的规则,使衍生品种在申请保护时受到更为严格的检查,从而加强对植物原始新品种的保护。这样做,可以有效地保护育种者在进行新品种研发时的积极性。如果上述想法在美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中得以实现,那么会有更多的育种者愿意以植物新品种的形式申请保护而不是以专利的形式申请保护。在专利形式的品种保护中,衍生品种是不会受到保护的。
当然,在专利保护中引入衍生品种保护的观念也是可以的,但难度要大很多。首先,专利保护法律是为了保护广泛意义上的发明专利而起草的。这样,就很难只对某一类发明提供与众不同的保护。其次,美国种子贸易委员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保护,选择哪种形式,取决于知识产权所有者。应由他们决定那种形式可以最好地保护他们的投资和激励他们未来的投资。
当然,在这个领域任何工作都有助于减少美欧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现在存在的问题很多,重要的是能够解决多少。比如,这些问题是否只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如何确定育种者可以利用被保护品种进行育种的时间?培育出的衍生品种多长时间以后允许其上市?
荷兰西米斯公司(Seminis)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经理布鲁茵斯(Ir .Marcel B.M.Bruins)博士认为,如果在专利保护机制中引入有关衍生品种保护的内容,将大大削弱专利保护的范围,同时对于保护创新也是不利的,对那些需要大笔投资的创造性劳动更是如此。对育种者来说,他们应该有权自己选择以新品种的形式还是以专利的形式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得专利难度较大,花钱也比较多,因而很多育种者选择了以新品种的形式获得保护。对新品种保护来说,逐步地允许利用保护品种进行育种是可行的,但是没必要一个品种一个品种地审批,根据植物的不同类型来确定允许其他育种者使用的时间就可以了。
美国杜邦农业与营养集团先锋公司(Pioneer,DuPont Agricult ure&Nutrition)总裁迪安-奥斯特契(Dean Oestreich)也就这个问题发表了看法。他首先强调了先锋公司在全球市场支持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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