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欣报道 为激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资花木生产,尽快把花木业培育成海南省农村经济的特色主导产业,该省林业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全省
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定了今后几年海南省花木业的具体发展方向,并取消了省内外流通人工繁育苗木的资源保护管理费和育林基金。
据海南省林业局花卉办公室负责人蔡兴旺介绍,《意见》出台以前,该省花卉苗木出岛,都要向林业部门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例如,胸径10至30厘米的榕树和木棉每株要收30元,胸径31至50厘米或干高3至8米的印度紫檀、凤凰树、盆架子、大王棕每株要收60元,干高3至8米的椰子树每株要收60元等。而从今往后,这些费用将全部取消。
“除此之外,以往胸径10厘米以上的海南省苗木销售到省外时,根据苗木规格及销售价格,还要交纳5%至20%育林基金。该《意见》出台后,这部分税费也被取消了。”蔡兴旺告诉记者。现在省内外流通的苗木,仅需要交纳病虫害检疫费。
新政策对花木办证放行制度进行了改革,对人工繁育栽培的花木,在严格审查确认为非乱采滥挖野生资源和古树名木的,而且有正当栽植产地标签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的,在省内外流通免征育林基金和资源保护管理费。对已经收取花木产地检疫费的,在有效期内,省内调运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但棕榈科植物调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该《意见》,到2010年,海南省花木种植面积将达到10万亩,实现花木产业年总产值15亿元,要创办10大专业特色产业化花木示范基地,形成优势明显的主导产品和比较健全的生产、科研、贮运、销售、信息相结合的发展体系。
《意见》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通过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多种生产要素的合法流转与优化组合发展花卉产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职工等,都可以依法单独或合伙参与花卉生产经营。在市场准入上,凡具备所规定条件者,都可以依法申领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证依法从事花卉种苗的培育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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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出台前,海南省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一是榕树、木棉等,胸径
10至30厘米的收30元/株,31至50厘米的收200元/株,50厘米以上的要收500元至1000元/株;二是印度紫檀、凤凰树、桃花心木、海南葡萄、非洲楝、盆架子、大王棕等,胸径10至30厘米或干高3米以下的收12元/株,胸径31至50厘米或干高3至8米的要收60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或干高8米以上,要收300至800元/株;三是椰子树等,干高3米以下的收10元/株,干高3至8米的收20至25元/株,干高8米以上的收80元/株;四是九里香、竹柏、鸡蛋花等,胸径10至30厘米的收10元/株,胸径10厘米以上的收30元/株;五是槟榔、假槟榔、油棕等,干高1至3米的收10元/株,干高3至6米的30元/株,干高6米以上的100至300元/株;六是果树,根据品种、规格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