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的林权制度改革,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
明晰产权
明晰产权是这次改革的基础和核心。依据不同的情况,江西确定了明晰产权的改革范围。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不列入明晰产权的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明确规定国有林权属稳定不变;为了保证整个林区的社会稳定,明确规定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明晰产权的改革范围。明晰产权的改革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商品林,其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
明晰集体林产权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1.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2.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30年~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3.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4.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5.“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
6.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7.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以上七种方式可归纳成五句话:一是能够分山到户的一定要分山到户,实行家庭承包,这叫“均山”;二是不能或者不宜分山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组织经营的,要落实经营主体,并把股权分到户,这叫“均股”;三是集体山林通过流转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所得收益必须分到户,这叫“均利”;四是妥善处理林业“三定”后遗留的各种历史问题,这叫“善史”;五是确权后颁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这叫“颁证”。通过以上五条,真正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减轻税费
减轻税费就是要全面减轻林农进行林业生产经营的税费负担。其主要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实行“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
“两取消”即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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