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经费缺口,由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取消市、县、乡、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
"两调整",一是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胸径10厘米以下间伐材计费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其他商品材每立方米360元,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二是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省、市共让利7%,全部补助给乡镇,即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
"一规范"即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放活经营
放活经营,就是在明晰产权、减轻税费的基础上,把林地的经营自主权真正还给林农,也就是"还权于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改革木竹采伐管理制度。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毛竹和胸径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二是适当放宽毛竹的采伐范围。公益林的毛竹,经批准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是打破木材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业经营者自主销售木竹。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任何限制林农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要求坚决取消已经制定的限制林农自主经营木竹和林产品的政策措施。
规范流转
规范流转,就是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有序流转,规范流转行为,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江西省明确规定,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充分尊重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是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对于集体经营山林的转让,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采用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山林流转必须坚持五个原则: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使规范流转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江西省人大专门制定通过了《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对于流转的对象、流转的权属、流转的范围、流转的程序、流转的管理、流转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这是全国范围内省一级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政府条例。
综合配套
改革是利益的重新调整,是旧秩序的打破和新秩序的建立。任何改革都不能单项突进,必须统筹兼顾、综合配套。江西省在突出产权制度改革这个核心的同时,对整个林业体制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环节一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
一是加快林业体制改革,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减人减事减开支。
二是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用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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