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风景名胜区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主要满足人对大自然精神文化与科教活动需求的地域空间综合体。无论是天下名山,还是国家公园和自然文化遗产,主要是满足人类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大自然精神文化和科教活动的需求,是人与自然精神往来的理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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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核心区被侵入 风景区内外的分工应该是:区内以精神文化与科教功能为主;区外,作为旅游服务基地,以第三产业为主,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风景区内还要分区,一般可分为5区:生态保育区、特殊景观区、史迹保存区、服务区、一般控制区。此外,还要划定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前三区亦可合称为核心区。据现状看,我国风景区的开发度已远远高于国外的国家公园。因此,宜减不宜增,尤其是核心区的人工建筑、构筑物,只能减,不能增,这就需要进行功能分区。如泰山,自古以来都是“山上游山下住”,古代
皇帝在祭祀完毕后都是返回山下住的,而我们现在却要“山上游山上住”。当然,过去人少现在人多了,山上搞些简朴的设施即可,而不能在山上搞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城市化”要在城镇搞,而不能到风景区去搞,风景区“三化”出现的同时自然度、美感度、灵感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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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错位和空间错位 风景区的人工设施,应限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内,严格防止错位开发和超载开发。现在主要的问题是错位开发和超载开发,错位主要是性质错位和空间错位,风景区的性质与旅游业的性质不同,风景区保护是第一位的,第二是社会公益性,第三是精神文化功能,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功能。还有空间错位,如旅游服务基地应在区外的,跑到区内来了。
国家风景区是祖国壮丽河山的象征、国家文明的标志,是国家和人类最珍贵的自然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具有保护性、公益性、展示性和传世性的人类瑰宝。然而,有的决策者把景区片面错误地定位于“旅游资源”、“旅游经济开发区”,把保护性变成开发性、公益性变成公司私有性,展示性变成经营性,甚至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资源及其土地,毁景牟利,把传世性的遗产毁于一旦。
错位的根源就是经济利益,但风景名胜不等于旅游资源,旅游只是功能之一,不是惟一的功能。风景名胜区要和商业性的旅游区分开,尽量避免商业性的旅游经济开发介入到风景保护区内,区内主要是精神文化功能,区外主要是经济功能,两者之间不可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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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开发“屋”满为患 现在,风景名胜保护区另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屋”满为患,超载开发,造成的必然后果就是环境污染。“屋”指一切有形的非遗产建筑和构筑物,属于硬开发,导致的后果是对植被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对于风景区,有些地方要限制,有些地方则要严令禁止。开发是要不断的开发其自然科学和美学价值,搞无形建设、精神建设,这才是永无止境、可持续发展的,而不是开发经济搞物质建设。现在虽然也在整治,但有的地方只是小拆大建,做表面文章。对于老百姓的违章建筑比较好处理,但是对于一些政府部门的违规建筑就束手无策,造成不断违规,事后不断承认的恶性循环。我认为风景区内已普遍超载,投资越大破坏性越大,管理越复杂。建筑占了1平方米,绝对破坏1平方米的地形和生态环境,植物不能再生,山体受损,植被灭绝,破坏是非常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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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和完整性受破坏
我国风景名胜区内的珍贵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在遭受最严重的破坏。风景区只有原作是价值最大、品位最高,是不可取代的传世之宝。保护保存风景区原作的主要标准在以下几个方面:保存风景区基础——原生自然景观;保护好风景区自然美和生态美;历史文化遗产的原作;风景区自然景观有机体与历史文化诸因素的融合。
有的传媒流传着“包装遗产”、“打造山水”等口号。其实风景名胜资源具有独一无二、不可替代、不可再现的性质,是不可能被人为“打造”、“包装”出来的。越是“包装”就越不伦不类,越是“打造”就越面目全非。问题的根源就是少数利益集团和单位,在区内搞经济开发造成的,这类行为纯属商业利益的盲动。不少地方政府、旅游开发商和旅游经营管理部门,都竭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热衷于在保护地内大兴土木、筑路修桥、架设缆车索道、兴建娱乐设施,甚至引入房地产开发,其结果不仅助长了奢靡之风,更导致了商业化、城市化和人工化。正是这种过度的旅游开发,破坏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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