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是一项建立在复杂利益关系调整基础上的事业,既涉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整,也关系到国家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取舍,这就客观要求湿地保护政策具有综合协调功能。在湿地保护政策手段选择上,这些国家既重视法律和管理手段的应用,也越来越重视通过市场、税收、补偿等经济手段处理湿地保护和利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第三,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公务协商机制,在明确不同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责权范围基础上,建立协调机构。如德国的国家湿地委员会等,形成共同参与的协商机制,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效率。同时,重视通过管理制度的建立确保湿地保护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美国、加拿大等先进国家对于湿地都采取“可持续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所有湿地均经调查分类后分级管理,重要湿地则优先保护,并落实在法定计划中。第四,为实现“零净损失”目标,通过政府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恢复和重建受破坏的重要湿地。湿地面积“零净损失”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仅要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政府也有责任通过恢复和重建以保证湿地面积的动态平衡,并使湿地生态系统的总体功能得到恢复和提高。第五,广泛的社会参与政策,通过立法和相关制度建设搭建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平台,利用社会力量增加湿地保护投入,并通过湿地保护信息公布制度加大社会监督是发达国家湿地保护政策的新走向。
相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湿地保护政策,特别是湿地恢复和增加政策方面就相对滞后得多,其基本的政策特点是湿地保护的立法,以及采取强制性政策遏制湿地的快速消失,在湿地保护与恢复方面也开始采取一些有效的政策措施,主要是通过建立保护区等形式对重要湿地加以保护和恢复。
就世界而言,湿地保护政策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通过综合政策手段增加湿地面积是其政策的共同点。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教训。在我国湿地保护政策体系建设中,不仅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更要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从发展的角度,本着人与自然相协调和可持续的原则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湿地保护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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