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风貌区和保护建筑周围,禁止建造高层建筑;在历史街区周围和中心城区以建造多层住宅和小高层(12层以下)住宅为主,原则上不再建高层住宅;对某些有条件建高层建筑的地块,必须先做好日照环境可行性分析,并由政府收取一定费用来平衡其他旧区地块的开发成本。
其次,应站在建设东北亚重要国际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高度,充分认识历史街区与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价值,将更多的历史街区与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我市的建设具有自己的特色。要进一步协调处理好历史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化、现代化的关系,使城市现代化与尊重传统文化和谐共存,各得其所,体现文化的延续及现代化对传统的继承和包容。同时,在城市建设中,应依据城市规划建设方案总要求,加强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建筑物外部色彩的研究,注重高品位的总体建筑形态设计,在保持建筑单体美的基础上,形成区域的总体美与和谐美,形成城市特有的风貌。
第三,合理制定城市规划编制,依法审批城市规划。继续加快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进一步深化、细化各专业规划的同时,研究制定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城市规划体系,依法履行审查、审批程序,使规划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减少领导决策的随意性。
第四,更新规划观念,增强市场观念,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使规划起到既能保护公共利益,又能适应市场需求的作用,根据不同时期的目标特点,区分强制性和指导性两方面内容。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对强制性的管制,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强制性指标;非强制性指标作为政策导向,应具有适应市场弹性。进一步放开规划编制和规划设计市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目前,在规划管理中,要依据强制性指标加强宏观管理,做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指导各项建设活动。
第五,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配套措施。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和变更规划,完善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贯彻实施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详细规划在建设项目立项管理中的先决地位,建立健全规划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处罚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干预规划管理实施的行为,杜绝因领导人的变更和因领导的好恶而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督促规划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立规划管理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推行规划审批前的公示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切实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方案建立在各方利益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应逐步实行规划审批后的公示制度,使规划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规划管理的透明度,防止滥用权力。城市规划监察执法队伍应加大工作力度,建立起多级监督举报体系,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控制在最低水平。要强化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切实解决规划管理权下放问题,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大学区等,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