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地方普遍反映,中央和省级政府将资源补偿费全部拿走,但并未完全用于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当地百姓在承受开发引起的生态破坏不利影响时,则往往向地方政府索要补偿。基层地方政府有时为了维护地方的稳定不得不对受害群众进行补偿,承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等,并未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收益,却要为资源开发的不利影响买单。
因此,课题组建议,今后政策的修改与完善亟待强调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概念,通过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等手段,达到保护生态和补偿生态保护者的目的。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路径 如何建立我国真正的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首先认为,需要加快生态补偿的法制建设,急需以法律形式,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补偿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下来。
而具体到实践,他们提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和分区管理建设的新概念,这一概念是实施生态补偿的基础。
在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为什么要补,谁补给谁始终是两个基本问题。进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和经济发展区划是准确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方法。生态功能区是通过系统分析生态系统空间分布特征,明确区域主要生态问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型空间分异规律,制定出来的区域生态功能分区方案。生态功能分区是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基础,四类主体功能区是对生态功能区的经济发展定位。
所以,生态功能分区清晰定位了接受或支付生态补偿的区域和人群,提供了补偿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生态功能分区基础上的经济主体功能分区则明确了这些区域为什么被补偿或支付补偿的经济发展原因。这就是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同时,课题组结合实际提出,在生态补偿中有几个重要的关系得处理好。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他们认为,中央政府应该主要为地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政策导向、法规基础,同时引导建立一些全国性、区域性、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并为地方生态建设与补偿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中央政府重点解决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跨界中型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问题,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国家自然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为重点;地方政府主要建立好城市水源地和本辖区内小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并配合中央政府建立跨界中型流域的补偿问题。
生态补偿与扶贫的关系。扶贫的目标、手段、方式与生态补偿并不完全相同,如果将生态补偿与扶贫混淆在一起,将产生鼓励生态破坏的负面效应。
“造血”补偿与“输血”补偿的关系,努力创造“造血”补偿的条件,将补偿转化为地方发展能力的项目,而“输血”型的补偿应尽量落实到基层的农牧民手中。
新账与旧账的关系。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的优先顺序应该是先解决新账问题,只有控制住了新账的增长,才能解决旧账的问题。新账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和企业,旧账则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支持。
综合平台与部门平台的关系。从运作效率来看,应建立一个综合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补偿平台,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应该鼓励地主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生态补偿实践。
此外,课题组认为,国家应该加大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行多渠道融资。
国家应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建议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生态环境影响因素的权重,增加对生态重要区和保护效果良好区的支持力度,按照平等的公共服务原则,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对重要的生态区域或生态要素实施国家购买等。
国家应考虑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建立生态友好型的税费制度,通过调整和完善资源费、征收生态税,利用绿色理念改造现有税收制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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