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有效模式,20年前“公司+农户”就在国内兴起,曾经在农户和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实践证明,“公司+农户” 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闯市场的风险,为农民带来了一定的收入。这种经营模式近年来在花卉业中被广为采纳,对花卉产业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近来笔者在云南却同时听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公司不履约,甚至坑害农户;农户不守信,随意践踏合同。不由得引起笔者对“公司+农户”这一模式的思考。
“公司+农户”模式依靠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将千家万户的小农生产导入了大市场,但这种相对松散的关系,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内在矛盾。公司的作用应该是一座“桥”,一头连着市场,一头牵着农户。公司将农户组织起来,形成了规模优势,充分利用他们得到的供求信息,与农户一起获得利润。在一般情况下这是很经济的。但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当一个企业能获得超额利润时,可能让利于民;当只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时,可能会分一点利给农民;当得不到平均利润时,可能不给农民任何利益;当企业面临危险时,甚至可能会把风险转嫁给农民。由于法制观念的欠缺和司法成本的高昂,大多数农民只能泪洒土地,无意中更纵容了公司对农民合法权益的践踏。
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多是受害者。但也有一些农民不守信用,私自毁约,损害公司利益。当市场价格高于公司协议中的收购价时,农民在眼前利益的驱使下会“谁价高,我就卖给谁”,协议便成了一纸空文。一些业内人士在与笔者聊及此事时说:“这是由于两者存在着集团与个人利益追求方式和目的的差距,前者是以规模求效益,靠诚信争市场,后者则要的是眼前利益,致使这种联合形式存在不稳定性。”
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合理。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曾经提出,我国农业还要分为三个阶段发展“公司+农户”的产业模式。第一个阶段是订单农业,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第二个阶段是土地成片开发,公司将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租用过来,公司投资,连片开发,亦可称之为“租地经营”;第三个阶段是土地入股实行“股田制”,按股分红。按厉以宁的说法,现阶段我国大多数 “公司+农户”的模式还处在第一阶段,现在应该做的就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让企业与农户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是如果这种机制在短时间内无法健全,那么可不可以考虑“租地经营”这种模式呢?公司何不尝试将农民的土地租过来,然后将土地上的农民雇为己用呢?这样既实现了公司的规模经营,也部分地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虽然“公司+农户”模式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在现阶段依然发挥着巨大作用,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在此,笔者想强调的是,国内外市场变化日新月异,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使“公司+农户”这艘大船越行越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