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周建仁联系非常顺利,他得知采访意图后,便爽快地答应下来。当记者来到他办公室的时候,他手上正拿着一份刚刚“出炉”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将要在“六博会”上举办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论坛。“花卉产业要想有新的突破,就必须尊重知识产权。重视新品种保护,是花木产业竞争力的核心所在。”这位取得植物分类学硕士学位的处长说。
他说:“2003 年,全国花木业出口额占全年贸易额的2.7%。我们的花木出口为什么这么少?说到底,很大程度上是我们的花木品质低,新品种数量少。而有了新品种,如果没有新品种保护权,也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
那么,这几年国内的新品种保护情况如何呢?周建仁说:“在新品种保护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可喜的现象。如昆明杨月季自育的品种‘冰清’,出口量已经达到16万支,单价比普通品种高30%。从1999 年到今年6月底,我们受理新品种申请344个,其中花木新品种申请289个,已经授权的新品种89个。从我们的统计数据来看,1999 年是我们开始这项工作的第一年,申请数量较少。从2000 年起,申请数量基本呈逐年上升的势头。申请者既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从1999 年起,我们还开通了网站。后来,又推出了一份相关刊物。目前,正在建立新品种保护数据库,这项工作要花很长的时间,目的是为了完善新品种保护工作。”
谈到今后的工作时,他说:“下一步有两项重点工作需要抓。第一,要同某些省的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一系列与新品种保护有关的试点机构,我们进行审查、指导、培训。通过试点的成功经验,增强该省花木企业的新品种保护意识。第二,健全行政执法体系,保障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增强维权力度。”
周建仁认为,在这些举措尚未有效实施之前,有的新品种育种人在无力对自己的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经济上免受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采取转让申请权或合作申请的方式。他说:“据我了解,国内有些育种者由于经济实力比较差,无力承担申报费用,也无力进行后期维权,便将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转让给一些大公司,因为大公司具有保护和实施的实力。由后者去申请新品种权,既符合国情又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育种者完全可以通过收取转让费赢得利润,而公司也可由此得到新品种的所有权,两者优势互补,可以达到双赢。这样做对新品种产业化的开发、利用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目前,国内这样的合作方式已经初见端倪。例如黑龙江一家研究所,曾以70万元将两个杨树新品种卖给一家公司;云南一家公司,也曾为得到一个含笑新品种的申请权而支付了15万元转让费。这些公司在这种交易中获得的丰厚利润,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初的购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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