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法国梅昂公司代表赶赴云南,同我国某育种单位谈判梅昂品种在中国芽变产生的新品种的归属问题,最终梅昂公司依照合同取得了该品种的所有权益。随着我国育种工作的逐步开展,国外育种公司同国内育种人就权属问题的谈判越来越多,而其中大部分新品种都指向“实质性派生品种”。为了帮助国内育种者合理合法地完成育种工作,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帮助大家进一步———
“实质性派生品种”对国内育种业是否有一定的限制呢?就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周建仁处长。他说,我国加入的是《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而1978年文本并没有“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依照国内现行条例,审批植物新品种并不考虑是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但在国际市场上相关产品会受到限制,因为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及欧盟均是1991年文本的成员,在这些国家和欧盟的
法律中,被认为是“实质性派生品种”而没有得到原品种权人许可的品种,是不允许在其市场上销售的。
莫尔海姆(北京)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向阳是多家国际育种公司在中国的代表,他告诉记者,国际育种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在中国进行新品种使用授权时,往往会从合同上约束“实质性派生品种”,用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明确指出,由其品种派生出的新品种,原育种人享有其申请权。
面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条约的限制,周建仁认为国内的育种单位和企业要多方面发展。一方面,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1991年文本的时期,多培育新品种丰富国内市场,壮大自己,同时尽量在签订品种使用合同时拿到更多权利,争取同国外育种公司共同开发“实质性派生品种”。
据了解,昆明杨月季园艺有限公司在引进授权的国外品种时,董事长杨玉勇坚持在合同上保留甲乙双方有共同开发芽变品种权利的条款,并划定了双方的权益比例,在栽植和育种过程中,也同国外公司保持着良好的沟通。我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月季切花新品种‘冰清’,就是在梅昂的亲本品种上由芽变得出的,杨月季享有‘冰清’在国内75%的权益,其余的为梅昂所有,国际市场上梅昂享有‘冰清’所获收益的75%。“国际市场梅昂比例较高是因为他们要负担市场推广、全球试种等各种费用,发挥他们的市场运作优势。”
另一方面,企业可使用不回交的杂交育种等多种方式,培育不受条约限制的新品种,从事目标育种,获得自主的知识产权,同时要发挥我国庞大的植物资源优势,把植物资源转化为育种资源,扩大植物品种内容,这样坚持下去,使“实质性派生品种”变成有利于我国、保护我国育种者权利的条款。
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已开始做目标性育种工作。广州
花卉研究中心从2002年开始通过杂交、选用原生种作亲本等方式,培育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现已产生了10万株红掌杂交后代,预计2008年能培育出约5个红掌新品种。
为了让我们刚刚起步的育种工作得到实质性成果,曾多次参与中外方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权益谈判的袁向阳对国内育种者提出建议:首先,要保证育种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衍生物是合法的;其次,育种者在发现芽变出现的时候,最好和原育种人保持沟通,进行协商。毕竟发现新芽变只是初步的育种成果,并不是所有的芽变都有商业开发价值。而有商业价值的芽变,在发现后还有大量的全球商品化开发工作要做,需要国际育种公司发挥其优势。而与原品种权持有人就此新品种在权益上的分配方案,也要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框架下,依据所在国的法律,通过彼此协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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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派生品种”是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中提出的概念,周建仁解释:“由原始品种通过选育、天然或诱导的突变、体细胞克隆、基因导入、同亲本回交而得出的新品种,是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1991年文本中规定,生产销售“实质性派生品种”需要得到原品种权人的授权,“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权利,是原品种权人权利的延伸。“按照1991年文本,育种者以受保护品种为亲本,用以上育种方式得到的新品种,就是‘实质性派生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