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园林工程市场采用最低价中标一方面降低投资成本、遏制腐败现象;一方面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企业恶意低价抢标。面对颇受争议的“最低价中标法”,我们既不能一味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有专家建议,不妨顺应我国国情,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
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可以分无标底和有标底两种。所谓无标底法即业主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后,在每个标段招投标中,随机抽取数个投标单位,去掉1个至2个最高标和1个至2个最低标,把剩下的有效标底的平均值作为标底。投标单位标底如果高于或低于平均有效平均值一定比例,都会被视为废标。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为最优标,经过筛选后再取低标的前三名为准中标单位,最后中标单位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而有标底法即业主先编制标底,投标单位投标后,业主的标底再和各投标单位的标底加权平均,获得一个复合标底。最低标单位根据低于复合标底的不同程度,必须缴纳相应的风险保证金,从低往高选取中标单位。这种合理低价中标制度既可遏制腐败,又能节约大量资金。
绝大多数的园林工程企业都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市场环境,在招投标活动中遵纪守法,规范操作。他们凭借自身实力,沉着应对园林市场的各种挑战;以自身的诚信,维护着市场秩序。然而,少数企业的违规违法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与企业自身的觉悟有关,更与园林招投标市场的管理以及招标办法的合理与否有关。
因此,有效控制投资成本,遏制腐败,关键在于如何优化园林市场的招投标环境,守住规范园林建设市场的首道防线。作为招投标市场的管理者和招投标办法的制定者,对于从宏观层面上加以引导和调控的各级政府来说,肩上的担子尤为重要。“最低价中标法”是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求从国外引进的,它必定会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而更加合理完善,合理低价中标是其中一个发展方向,市场呼唤更多好的机制和方法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