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商技术开发中心总经理袁向阳:目前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基本健全,但执法力度不够,他希望今后能够加大对侵权事件的打击力度。同时,他呼吁政府应在现阶段内给予出口企业适当的资金扶持,帮助企业交纳品种保护费,让有能力出口的企业生产合法化,从而进一步扩大出口。他还希望我国有关部门尽快建立起相应的一个机构,对国外市场、新品种保护以及在花卉品种侵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为我国花卉业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
浙江省嵊州木兰植物研究所所长王飞罡:国家每年都有专项的扶持资金,特别是对科研项目的资金投入是相当可观的,但他作为个体育种人却始终争取不到这方面的支持。他希望国家科研部门能关注个体育种人,从而发挥更多育种人的创新积极性。
胖龙园艺公司总经理赵素敏: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最先在中国以新品种开辟市场的“先驱”,如今多数已经变成了“先烈”。为此,她呼吁政府部门,首先要尽快建立一个权威的英文网站,公布官方的法律、政策、保护品种名录等信息,同时还要衡量和协调新品种的收费标准与植物赢利能力的关系,以及收费与保护效力的关系。否则,育种人将失去研发新品种的积极性,而新品种持有人在付出高额申请费后,如果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也将不会再去申请保护。她希望在现阶段应降低品种保护费的收费门槛,使更多的品种能进入受保护的范围之列。与此同时,她还针对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效力、操作程序以及代理机构的权威性、政府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政府部门积极应对
国家林业局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处长周建仁:对于企业提出的是否可以降低申请保护费,是否可以由政府替出口企业承担保护费,以及如何衡量和协调新品种的收费标准与植物赢利能力的关系,收费与保护效力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和专家也正在进行研究和探讨。但目前首要问题是如何在现阶段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这其中很大程度上与代理机构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关。目前在全国21家代理公司中,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只有三分之一。不少代理公司仍停留在只为申请人整理申报材料这一环节上,而前期替申请人进行品种赢利和风险分析决策,以及后期对出现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法律咨询、诉讼等工作还没有落到实处。
他还表示,对植物新品种审查的方式目前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审查,另一种是采用DUS测试方法。书面审查速度快,而且节省人力、物力,但如果申请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可能导致审查员做出错误的判断。采用DUS测试方式来进行实质审查虽然费时费力,但结果准确可靠。目前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DUS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基本上以DUS测试为主。这就使审查和授权的时间比较长,不能尽快保护育种者的权益。为此,我们正在修订植物新品种申请、审查和授权的程序,力求采取灵活的方式,尽量加快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审批速度,使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早得到保护。为了完善测试体系,确保测试的准确性、公正性,今明两年内,我们将加紧建设完成上海一品红测试基地、山东牡丹测试基地、昆明月季测试基地等4个测试基地的建设。同时,他还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一个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使已经申请的植物新品种得到更好的保护。
农业部科教司处长邹平:在过去的几年里主要是以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框架体系为主,而从现在开始就要逐步加以细化、完善,并加大实施力度。目前他们正在加紧修订《新品种保护实施细则》,下半年即可出台。另外,今后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和日常监督,将事后的处罚变成事前的预防。同时,还将扩大与国际间的交流与互动,为国内育种者走向国际市场开辟道路。
业内专家建言献策
中国农业大学观赏园艺与园林系教授赵梁军:在我国品种知识产权保护还是个漫长的过程,最大的问题在于我国花卉生产者还是以农民为主。农民经营是分散的、小规模的,没有承担品种产权责任的能力。现在需要申请保护的品种大多是可通过营养繁殖的类型,一旦投放市场就能被无限繁殖,千家万户的农民生产者都去用,难以追究。另外,我国主打花卉育种相对落后,即使申请了保护,在国际市场上的使用量也很小,只能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这影响着申请者的积极性,而这些主打花卉也不能一下全保护,农民生产者没有能力购买,就要停止生产,这将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而这是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他建议,我国保护育种者的责任可以让政府来承担。变现有的育种资金申请制度为后支持方式,即有了新品种,政府买下产权,育种者再用这些经费去育其他的新品种。而政府则将品种无偿让花卉生产者使用,这也是政府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一种可行方式,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方法都是比较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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