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来,全球发生了许多重大历史事件。在这一时代,森林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本世纪30年代,森林储积量统计很清楚地说明传统的采伐许可证制度使得森林资源大量消耗,严重威胁到林产工业的发展的林区社会的稳定。
从20世纪中期,加拿大有些省开始通过立法来管理森林。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伦理规范和行为标准对营林的变革起了重要作用。1930年(大萧条时期),联邦政府收回了三大草原省自然资源的司法权(包括森林),这一举措对森林经营产生了很大影响。但在自然资源调变协议签定之后,联邦森林机构对林地的控制被限制在北部森林和其他省份比重很小的一部分国有林地(如印第安人居住地、国家公园、军事基地)中。二战期间,联邦政府加强了对林产品及其价格的管制,战后政府又加强了对营林和林产工业的管理力度。
1949年加拿大林业法出台,使得联邦政府对各省形成成本分摊、有条件批租的有限配给制度。加拿大林业部于1960年成立,但对全国林业的统一管理仅持续到1966年,重点就转移到成本分摊的地区性发展项目上,开始集中在进山道路建设和林厂现代化上。到1971年,联邦政府的工作开始转向以森林抚育和更新为中心,这一方针一直延续到90年代中期。
70年代以前,人们都只重视采伐而不重视更新。1977年,在魁北克市召开了国家森林更新会议,随后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强调采伐地应及时更新,并采用新的营林更新技术。这些努力使人们更加关注森林管理的加强,认识到森林的价值不仅仅是木材的经济价值。
但这种认识很快遭到了挑战,森林经营的持续产出模式已不能满足人们对森林的需求。到80年代,人们试图拓展森林经营范畴,发挥森林资源的多效用。
联合国布伦特兰委员会于1987年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加拿大最先响应这一原则并在林业实践中走在了世界前列,森林政策转变到以生态系统可持续性作为全国森林管理的一个重点。加拿大政府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林业,于1989年通过了加拿大林业法,再次(但短暂地)建立了一个正式的联邦林业局,新法明确要求林业部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它也因此成为1992年国家森林战略的奠基石。这个在各省、属地贯彻实地的战略,承认必须管理整个森林生态系统,而不仅是木材资源。目前修改这个战略的工作正在进行。
从90年代初,各省逐步认识到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林业立法开始依据于持续原则。联邦政府在林业中的作用重新得到加强,并依照国家方针政策发展林业科技,提高人们对森林生态系统和可持续林业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在各级政府修订已有的林政法规的同时,林业企业和私营部门也发展了他们自己的基于可持续森林管理原则的行为规范,旨在确保公众、政府和林产品消费者具有良好的营林行为,这也是对有关公众团体要求森林管理决策过程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的一个回应。
许多林业出口企业正在接受一种公证制度,即由一个独立的组织认定其产品出自可持续管理森林。有两个主要的体系正在加拿大运作,一是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一致的加拿大标准化协会主办的认证体系;二是森林业内人士理事会提出的认证体系,旨在促进全球林业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这种资格认定使得国内外消费者相信,这些森林得到了负责的管理。
(1)公众的价值观
这一时期,公众参与林业管理的程度已有很大提高。直到最近,公众舆论依旧影响着林业立法。今天,公众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环境和公共卫生,对林业经营快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相应地,各省在制定林业规划时召集所有相关利益的人员发表意见共同协商。
现在,管理部门必须认识到林业具有更广泛的价值,包括动植物的生态和生物多样性效益,以及游憩和精神价值。作为政府对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加拿大林业部长理事会开发了一个林业可持续管理内容和指示物的框架,1997年秋发表了第一份关于加拿大林业的生态容量的报告,正在开发收集信息,预测价值的方法。
(2)土著人和私有林主的关注
土著人保护林地、管理保护区内森林资源,得到其他森林资源权利的努力正在取得成功。对土著人权利的尊重,是当前国际主张的关键因素,加联邦政府也承诺促进土著人参与林业,承认土著人的谈判权。几个省正在开发这方面的新政策,土著人传统的生态知识和经验对林业可持续经营具有很重要的借鉴作用。
同时,政府逐渐认识到私有林主在木材供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有些省,尤其是魁北克省,要求对私有林业在市一级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虽然大多数私有林位于曼尼托巴以东,但代表私有林主利益的组织遍布各省。这种组织对林业政策的发展能起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新不伦瑞克省,为测查加拿大标准化协会的认证标准,设计了六次实地实验,私有林主组织在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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