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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
在商标使用方面,这位律师强烈要求业者能够更为规范地使用商标。他说,在进行贸易活动时,确认货物的真实名称极为重要,必须清楚的了解货物的品种名,而这个品种名最好是经过官方注册的,如果没有也应有其拉丁名学名及其变种名。这样就会减少贸易活动中发生的混乱。商标是销售园艺产品的一项有用工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要把商标替代为品种名,这样很容易造成所使用商标侵害所标识产品的品种名的使用权,从而被有关部门合法地将其吊销。
律师还详细解释了品种名、商标的区别以及在实际的园艺产品销售中这两个标识的使用方法。一般来说,一旦某个品种名的注册获得批准,那么这个名字就将在注册有效期内成为该品种的特定标识,而这个有效期也就是该品种品种权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时间。这就意味着,该品种无论在什么场合都应该使用其品种名作为其有效标识,无论是品种权所有人还是对该品种进行贸易活动的商人,都应将这个品种名作为其标识。
而商标则是另一回事,商标并不是用于某一品种的固定标识,而是标明某一产品出处或是生产商的标志。也就是说,通过商标,商品的所有人可以知道该商品是由哪家公司生产的,而不是该商品是由哪家公司开发的。如果某个育种商对某个品种在使用其品种名的同时又加上了商标,他可以表示拥有该商标的这个品种具有更为优异的质量。也就是说,商标可以是某种产品品质的标识。商标也为用户提供了选择商品的依据。对于商标持有人来说,如果想将其商标用于某个尚受法律保护的品种时,他在销售这个品种的植物材料时,就必须将品种名与商标一起使用。可以想象,如果只是将该品种冠以商标而没有品种名,而且是每个销售商都给这个品种冠以不同的商标,一个品种就会平白被冠以多个名称,市场上将是怎样的混乱局面。
基于以上原因,这位律师认为,在进行植物材料贸易时,应将植物材料的名称尽量弄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他建议,在为植物材料制作标识时,首先应注明植物材料的拉丁文学名,然后是学名,最后是商标。这样,就会时人们对这种植物材料的情况一目了然,避免了混乱和差错的发生。比如
Jaap Kras牌的'香槟(Cham pion)'品种月季就可以标为Rosa L.' Cham pion 'Jaap Kras 。
与会者对这位律师的观点非常赞同,他们要求欧盟植物品种办公室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能够就此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欧盟植物品种办公室的主任表示,此事应与商会一起协商。听众也表示,对于实质性衍生品种的概念仍然不清楚,希望能从技术方面进行解释。还有人提出应有一个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