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种权这个概念应用于球根花卉行业已经有了至少30年历史。最先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美国俄勒冈球根农场(Oregon Bulb Farm)。当时,该农场生产的百合种球主要通过荷兰的一家名为Jagra的种植者协会,在荷兰销售。通过这个协会,该农场开始了在荷兰收取品种权使用费的历史。
由于俄勒冈球根农场培育的百合品种在美国获得了植物专利,为了能够在荷兰也获得同样的法律保护,他们决定在荷兰的百合种球销售,仅限于Jagra种植者协会的会员,只有该种植者协会的会员可以种植俄勒冈球根农场的种球,不再向其他种植者供应种球。
由于俄勒冈的百合种球是受到专利保护的,这些种植其种球的荷兰农户就被要求与俄勒冈球根农场签署许可合同,其内容包括,种植者如何处置这些种球,如种植者的生产面积,专利使用费的支付,另外还有对种植者权利与义务的具体约定。最初的合同是按照美国的规矩签署的,但很快,人们就发现,这样的合同在荷兰并不适用,尤其是在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时间等方面,不符合荷兰的实际情况。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荷兰的百合育种者也开始向种植者收取专利使用费了。一位名叫Vletteren denHaan的育种商推出了一系列百合新品种,他为每个品种都申请了专利保护。这些品种的种球被种植者购买并种植后,他们对每个品种今后可能保持的种植面积进行了估算,同时估算了可向市场提供的该品种种球的量,然后根据以上评估结果计算出每公顷可供应的种球量。
此时,品种权拥有者就可以与使用者签订品种权使用许可协议,每份协议所允许生产的种球量被称为一份(Portion)。因此,在当时的种球贸易中人们就常常将"份"作为种球贸易的单位。这些种球在进行贸易时必须有许可协议。最初,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明文规定的。专利使用费以每个种球为单位收取,收获了多个种球,就收取多少专利使用费。但是,这样的管理方式需要大量的细致工作,而且很不严谨,常常出现差错。很快,人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收取专利使用费,按受专利保护品种种球的种植面积,以公顷为单位收取专利使用费。这样,管理起来就容易多了。
目前,一般的专利使用费收费标准是东方系品种每公顷3176欧元,亚洲系、麝香百合以及亚洲百合与麝香百合的杂交品种(L.A)都是每公顷2541欧元。
在这种模式下,育种者首先会将一份关于种植面积的表格交给与之签订了协议的种植者。种植者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之填写完成后再交给育种者。育种者根据这个表格所提供的信息与此前和种植者签订的许可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此后,还要确定种植者的种植百合的地点,核查一下其所填写的信息是否属实。如果有出入,育种者就需要与种植者进行协商,看是否需要更改相关内容。如果种植者所种植的面积超过协议中所允许的面积,就需要缴纳罚款,或是将多出来面积上的植株销毁掉。核查后种植面积后,育种者就会给种植者送一份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账单。在荷兰,大多数的贸易是通过中间商来进行的。这些中间商则大多为一些贸易机构(如拍卖市场)所雇佣,贸易机构以佣金的形式向中间商支付报酬。专利使用费的收取和管理也通常由这些贸易机构负责。
多年以来,随着法律的变化、非法繁殖等情况的复杂化,专利许可协议的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不像最初那样直白了。同时,协议也更为国际化了,因为种植百合的人越来越多,分布越来越广,不再仅仅局限在荷兰了。原作Hans Knepp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