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矿业开发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日益突出,有些不合理矿业活动还诱发了矿区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鉴于此,有必要对矿山生态修复展开专项行动。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确保矿山环境和矿业经济的协调发展。采取切实有效的长效管理措施,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的全过程。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与监管的力度,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应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违法开采经营行为,形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二是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应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监察工作规范,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制轨道。应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为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进一步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明确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落实费用承担主体和实施治理的主体,力争治理资金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 四是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建立从源头预测矿山环境破坏和治理机制。对此应加强矿产勘查和研究阶段的环境评估,预测矿产资源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与土地问题,把矿产开发利用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限度。 五是提高全民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当前,矿山出现的种种问题中,最重要的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科普培训,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认识到矿山发展与矿山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增强全社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