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苗木基地建设”为名,从中国农业银行获取流动资金贷款1800万元,并在2003年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关于“贴息范围”的规定。
4.挪用还贷准备金5.67亿元。
2000至2003年,该中心累计挪用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金5.67亿元,分别借给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或通过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等单位进行证券投资、对外借款等。截至2005年底,尚有3413.01万元未收回,另有1620万元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前回收资金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规定》关于“对提前回收资金应纳入还贷准备金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四)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的主要问题。
1.所属单位进行证券投资,造成国有资金损失155.87万元。
2000至2001年,该总站所属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将200万元的注册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截至2005年,基金管理总站收回现金44.13万元,损失155.8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2.违规发放部门周转金915万元。
1999年,该总站向山东、青岛、广西、海南等4省(市)林业局发放周转金共计915万元。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的规定。
3.挪用贴息贷款2191万元购买职工住宅和对外投资。
1999年,该总站以“林业项目”名义向北京林业大学发放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共计991万元,实际用于该总站购买职工住宅。2000年,该总站以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的名义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1200万元用于与北京林业大学联合建设学生公寓。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享有公寓从学生入住之日起13年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项目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关于“林业项目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开发性生产的需要”的规定。
(五)所属单位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造林周转金借给所办实体,国有资产1005万元损失和存在损失风险。
1998至2004年,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将造林周转金累计705万元借给所办的北京国林林果技术开发中心。2005年,该中心已累计亏损952.89万元,705万元造林周转金存在损失风险。
1995年7月,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投资50万元兴办北京林发绿色科技开发中心。1995至1999年,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分3次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250万元投入北京林发绿色科技开发中心。该中心1999年注销时已亏损332.97万元。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对其的50万元投资及250万元贷款全部损失。
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六)所属单位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90.9万元。
2005年,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10.47万元,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7.78万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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